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译名“ Ganzhou City Property Managment Associtation ”简称“GZCPMA”。
第二条 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由在赣州市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和物业相关行业、有关专业人士自愿申请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群众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区域主要集中在赣州市市域。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组织本协会会员,以培育、发展赣州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和管理组织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发挥物业服务功能,使社区环境更加美丽、邻里关系更加和谐、文化氛围更加浓郁,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归属感,为促进赣州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构建和谐平安赣州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组织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培育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机关是赣州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赣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组织是赣州市物业行业综合党委。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组织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
第八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81号赣南建设大厦三楼。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的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会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的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决策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在做出决定后,须报告党组织或经党组织审批。加强党组织与会长办公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听取协会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五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本行业的政策、法规,组织经验交流,制定行规行约,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二)制定行业的经营管理标准,落实政府有关政策,协调并妥善处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培育大型物业服务企业集团,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三)了解掌握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物业管理调研,探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组织参加行业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单位培训和管理技术人才,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素质。
(四)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六)依据有关规定创办管理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编辑出版物业管理相关文件、教材和学习宣传资料。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一)单位会员:凡在赣州市依法设立和登记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含外地企业在赣州的分公司)或与物业行业相关的培训、咨询、顾问策划的企业(机构)。
(二)个人会员:热心物业管理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等。
第二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在物业管理行业内无不良影响。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管理服务项目清册等;
(三)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四)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讨论且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参会人员同意通过。
(五)发放会员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监督、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协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每年度缴纳会费标准为:
1.会长(理事长)单位:30000元;
2.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15000元;
3.副会长(理事)单位:6000元;
4.一般会员单位:1000元。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及时向本协会提交论文、报告、研究成果和先进经验,反映物业管理的情况、信息和动态。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
(一)退会的会员单位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通告全体会员。
(二)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四)物业管理资质被注销或个人会员被限制人身权利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退会会员和被除名会员,均应交回会员牌匾(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名册,对会员相关情况进行记录。会员发生变动时,及时修改和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财务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任务、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各会员单位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一名副总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履行本单位在协会的职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理事长)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聘任、解聘协会名誉会长、顾问及协会工作人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名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名单;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组织各种活动;
(八)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九)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选举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名誉副会长,审议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名誉副会长的增补、改选;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由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根据自荐情况,从副会长单位中推荐产生投票选举候选人。
(十一)决定在县(市、区)逐步设立市物业管理协会工作联络处,以适应物业管理行业发展需要。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理事长)会议须有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人数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以上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理事长)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理事长)会议应由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本人出席,不得代会。如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应书面委托本单位副总以上领导代会,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事项。缺席则视为对会长办公会(理事长)的决议事项弃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理事长)单位1个、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10-14个、副会长(理事)单位数量根据协会工作需要而设但不得超过会员单位总量的四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个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会长办公(理事长)会议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会长办公(理事长)会议,执行会议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的法人代表,全面主持协会工作。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由会长办公(理事长)会议从副会长中选取并经表决同意后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差额或等额选举。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理事)单位,在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候选单位、常务副会长(沉积理事)、副会长(理事)候选单位根据自荐情况经会长办公(理事长)会议提名产生。
会长(理事长)可以从会员单位中产生,也可择优外聘。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在物业管理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积极完成协会分配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参与协会的日常事务及重大事务的管理与决策,以及协会组织的各类社会性、行业性的会务及活动。愿为行业及协会的发展出力、出资、献策献计。积极维护本行业的合法利益和促进行业的发展;
(五)自觉履行会长、副会长单位义务,遵守本会《协会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时缴纳会费。企业在赣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中信誉良好,知名度较高;
(六)未受过重大刑、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政历清楚;
(七)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讲诚信、守信用,执行行业规范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长办公(理事长)会议表决通过,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任职。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理事长)会议。特殊情况时会长可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会长聘任或社会公开招聘,任期不限,可不经民主选举程序。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会员单位的管理,组织协会与外界的交流、考察工作,策划和组织协会大型活动;
(四)建立各类培训渠道和师资信息库,建立和管理物业管理人才信息库;组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组织讲座、报告会等形式的下基层服务,为企业提供特约的培训服务,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五)负责物业管理项目达标、评优、服务质量评价(满意度测评)等专项评估。协助指导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六)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负责行业自律建设工作。
(七)负责协会的课题研究、开发及推广,负责协会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负责协会内部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监 事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会长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长办公(理事长)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协会副会长(理事)(含)以上领导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协会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组织、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其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物品和资料,应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协会配备或聘请第三方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服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赣州市民政局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需修改时,由会长办公(理事长)会议根据行业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修改意见并经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党建领导组织审查同意后,到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变更核准登记手续。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理事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赣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经赣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26日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赣州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会长办公会(理事会)。